规章制度

16877太阳集团安全入口学术委员会章程 

为完善学院学术议事机制,规范学院学术活动,提升学科学术质量,根据《16877太阳集团安全入口学术委员会章程》《16877太阳集团安全入口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

第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在本单位内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决定本单位的学术事项,指导和规范本单位的学术活动。

第三条 学院应充分发挥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机制,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7人的单数。其中,不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及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负责人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1/2。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如遇学院行政班子换届,经新任院长提议、党政联席会通过,可对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进行调整。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秘书长(须为学术委员会委员)1人,负责学术相关事务;设秘书1 人,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4 年。学院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就;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除学校文科资深教授、理工科领军人才外,委员当选时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八条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人员的人数和学科专业结构确定委员名额,保证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经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委员候选人,由学院全体教师选举产生。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违反学术委员会章程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须通过秘书履行请假手续。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和个人代为行使相应职权。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由主任委员提出增补委员建议名单,通过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表决,经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本单位与学术事务相关的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在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本单位学术事务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参加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或审议:

(一)学科专业、教师队伍建设、科学研究规划;

(二)教学计划、培养方案等事项;

(三)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事项;

(四)学风维护、学术道德建设等事项;

(五)上报学校的学术评价材料;

(六)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或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定或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定与学术事务有关的发展规划;

(二)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参与本单位教学科研系列各类岗位任职资格的评审和评定;

(四)评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推荐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五)学院基层学术组织的设置及其运行机制的构建;

(六)其他与本单位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相关的事项;

(七)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或学院认为需要提交评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四章  

第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表决制决定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可通过;对于重大事项或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进行投票表决的事项,须经到会委员2/3、应到委员的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或形成决议。

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内容,设立旁听席,邀请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如仍有异议,可由当事人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学术委员会运行及履行职责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于每年年底以书面方式总结学院学术委员会当年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年度报告须在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上通报,在学院公布,同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颁布实施。